张月梅的商标文232 一心一意,可以注册和在先一样的商标吗?

阅读:2328 2021-09-13 17:01:57

九月来了,日子快到了没什么感觉一年就又溜走了一多半。我还在看小说,沉静于虚拟故事中生活似乎更实在。正在读的《寒栗》是丹麦作家索伦·斯外斯特普的处女作。这本小说版权销售至50多个国家和地区,相当受欢迎。故事的主角是警察,内容关于犯罪和破案。

 

这些年我看了不少北欧的小说,大多写得朴实又正经,内容却也足够深刻和感人,以后慢慢推荐给大家。当然也不是上一本小说好看,就可以证明下一本小说也好看。每一个故事都是独立的,无关其他。

 

商标也一样。绝大多数情形下,每件商标都是独立存在的,一件商标的注册并不对另一件商标的注册产生影响。但有时在特别的情况下,因为上一件商标注册了,下一件商标也可以注册。比如下面这个例子。

 

 

关于第47174607号“一心一意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

商评字[2021]第0000169710号

   

  申请人: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
  
 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4607号“一心一意”商标图片(以下称申请商标)注册申请不服,向我局申请复审。我局予以受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1661号“心意”商标图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一)、第42209299号“心意及图”商标图片(以下称引证商标二)未构成近似商标。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6162596号“一心一意”商标的延续性注册,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。

 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。
  经审理查明,申请人注册的第6162596号“一心一意”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一、二获得注册,现为“电动牙科设备;血压计;理疗设备;医用气褥垫;吸奶器;拐杖;缝合材料;避孕套;假肢;医疗器械和仪器”商品上的有效商标。
  经复审认为,鉴于申请人在先第6162596号“一心一意”商标为“电动牙科设备;血压计;理疗设备;医用气褥垫;吸奶器;拐杖;缝合材料;避孕套;假肢;医疗器械和仪器”商品上的有效商标,且申请商标与该在先商标相同,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相同,故在此基础上,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。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如下:
 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

合议组成员:

2021年06月21日

实践中,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。申请人之前注册了一件商标,出于扩大业务或者更换标识的需求,之后又申请注册一件近似的商标,却往往如本案一样被其他商标挡住,注册不了。

 

商标单独审查是一直坚持的审查标准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两件商标标识一样,商品也一样。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,给予在后申请商标注册是合理的。而且,在我看来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也还是可以区分的。

 

如果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标识区别明显,或者指定商品有所区别,那在后申请商标就是一件严格意义上的新商标,与在先商标的注册缺乏关联,需要单独审查。

 

就算是同一类型的商标,每一件商标都有其特殊性,个案对待才能保证其结果公正公平。就如我爱读的推理破案类型小说一样,每一个故事自有其特别吸引人之处。专业水平就体现在处理特殊情形时的灵活与适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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